一封辞职申请让我损失了5万元!网友:我做错了什么?
一封辞职申请让我损失了5万元!网友:我做错了什么?因为公司原因离职要补偿金,需要写离职申请书吗?会有什么后果?——网友如是问
先给答案,如果按公司要求写了,很可能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下面我通过几个问题的解答,来为大家理清思路。
首先纠正一个大家的错误认识,不管是自己离职,还是公司要辞退员工。员工都不需要写《离职申请书》,因为员工要离职,这件事不用向公司申请,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注意,法律规定的是“通知”,而不是“申请”。什么区别呢?通知,就是让公司知道自己要离职即可,而申请是要公司批准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要辞职这件事,是不用公司批准的,想走,提前30天告知公司即可。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公司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这里要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不用得到员工同意,通知到员工即可。这点上,法律对劳资双方是公平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不用提前通知的。当下协商好,当下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果员工犯了严重过失,比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失职,在岗时兼职等。公司可以要求马上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员工。
我们经常在网络上看到企业辞退员工,支付补偿金N+1,这个“1”被就是替代通知期的补偿金,简称“代通金”。换句话说,如果辞退员工,不用提前通知员工,公司是不用支付代通金的。
首先,如果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员工依法可以获得“代通金”。当然拿了这个钱,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马上离职,也可以要求员工再干满一个月,毕竟公司已经支付了这个月的工资。
如果员工收到辞退的通知,自己想马上离职。那离职情况,就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也就没有了代通金。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通过协商,或者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金额等于2倍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简单的说,工资包括底薪、绩效奖金、业绩提成、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加班费等等。
下面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小王在A公司工作了6年,他的底薪为5000元,每月平均提成有2000元,过去一年的加班费有1200元,无其它收入。
三、到期,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交换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报销相关单据等等。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结算清楚工资。
原因在于公司想引导员工在辞职理由中,写“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员工一旦写出这个理由,整个离职的性质就变了。成了个人辞职,而不是公司辞退员工。这样一来,公司就可以凭这张纸,少发或者补发经济补偿。
其次,我还见过一个案例。员工在这张纸上签字后,公司要其马上离职。还将未发工资全部扣除,理由是个人裸辞,工资不予发放。完全一个颠倒是非。
但是一般的公司不会做得这么极端,既然前面谈好了离职条件,现在让员工这样写了,也会兑现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收着这张纸,是担心员工秋后算账,又想出什么赔偿,比如以前没有发的加班费,平时扣的迟到工资等等。这个时候,公司就可以凭这张纸,来说很多事情了。
如果公司辞退我们,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一定要实事求是,是公司辞退我们,我们一定要求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书,同时争取该有的经济补偿。
公司辞退我们,我们不用写《申请书》,我们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向我们出具书面通知书。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凭这封《通知书》,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率99.99%。
切记,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我们,我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金额等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前面谈的都是钱,但是如果我们和公司还要继续保持良好关系的,我认为可以做一定的让步,换取以后的继续合作。毕竟在一个行业内,抬头不见低头见,山水总有相逢日。